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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招商引资丨高阳县关于设立“政府特别奖”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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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22 21: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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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党委、政府,锦华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设立“政府特别奖”的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高阳县委

高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关于设立“政府特别奖”的暂行办法

 

为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励全县人民和各界人士积极投身到“雄安卫星城、美丽新高阳”建设当中,努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设立“政府特别奖”,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一)设立“政府特别奖”。该奖项为县政府颁发的最高荣誉奖励。
(二)名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对企业(社会人士)获奖人员(团队)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万元。同一成果或业绩已获得其他县级及以上奖励且奖金已达到10万元的,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再给予奖金奖励;奖金低于10万元的,补发差额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奖人员(团队)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凡为高阳县经济建设、科技创新、民生改善、和谐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企业(团队)均适用于本奖励。
(二)原则上每年11月份组织公开评选,12月底前进行表彰奖励。
三、评选原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社会各个领域,注重创新和贡献突出,强调社会公认,把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四、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符合评选原则的前提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做强支柱产业、做大新兴产业、做优生产性服务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中,高效集约用地、亩均或总体税收贡献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产业辐射广、吸纳就业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经济新业态新渠道开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积极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能够促进支柱产业、骨干企业档次水平明显提升,对增强全县发展后劲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创办实业,在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及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填补我县空白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五)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
(六)在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河北省知名品牌、省市级质量奖、促进企业上市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现代农业发展、城市建设、民生保障、环境保护、交通改善、电力供应、乡村振兴、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就业等方面,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技能操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获得专业领域国家、省级权威奖项,为高阳县赢得重大荣誉的。
(九)在预防重特大灾害发生或同重大突发性灾害作斗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热心救助贫困家庭、贫困生、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使其生活得到极大改善,并产生重大积极社会影响的。
(十二)在其他领域为高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五、评选程序
县委、县政府成立高阳县“政府特别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政府特别奖”的申报、评选工作。
(一)公开发布。高阳县“政府特别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电视台、高阳之声、高阳之窗等我县主要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推荐申报。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属镇乡(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推荐或部门自荐,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或部门要严格把关,择优向高阳县“政府特别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填写申报表,并附有关证件资料。
(三)组织评选。高阳县“政府特别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原则和评选条件,组织人员采用集中审阅材料、实地考察、集体审议的方式,对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奖励人选(团队),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四)社会公示。领导小组审议后,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电视台、高阳之声、高阳之窗等我县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人员(团队)名单,公示期7天。
(五)实施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表彰,对获奖人员(团队)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其他
(一)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撤销其奖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参评。
(二)已获“政府特别奖”的企业、个人(团队)原则上两年内不再重复申报本奖项。但是,对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持续作出新的重大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再次申报。
(三)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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