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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重磅上新!今日起实施,涉及每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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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6/1 21:22:25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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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六一”儿童节,

小编在这里先问候所有的

大朋友、小朋友们一声:

“节日快乐!”





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

最开心的莫过于收到礼物啦~

小编这就为大小朋友们

呈上一份儿童节“硬核礼物——

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这是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顺应社会需要,做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将原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


  此次修订,一大亮点是增加“网络保护”专章。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已经成为重要的使用群体,《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0)》显示,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99.2%10岁及以下开始接触互联网的人数比例达到78%,首次触网的主要年龄段集中在6~10岁未成年人的思维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等受网络影响日益加深。


  但互联网内容良莠不齐,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容易受到侵害。虽然已经有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设置“网络保护”专章,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



那么,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是如何为未成年人

筑起一道网络的“防火墙”的?

让我们一同在

网络保护中寻找答案吧~



加强对未成年人

使用网络行为的

引导和监督



孩子刚上初中,最近迷上了一款手机游戏,一玩就是好几个小时。从放寒假第一天起,孩子就天天捧着手机打游戏。


可以试试开启青少年模式,防止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


释法

  设置保护软件,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间,从而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刘先生16岁的儿子刘浩(化名)因沉溺于网络直播,将爸爸银行卡里近160万元全部打赏给一名直播平台的主播。


真的吗?那后来怎么样了?


2020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多番沟通协调,直播公司返还了近160万元。


释法

  网络直播的兴起,未成年人直播巨额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纠纷,给家庭、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未成年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加强网络监管防沉迷



浩迪(化名)之前很沉迷某款热门手机游戏,尽管高中学习紧张,可只要一有时间就要打开手机玩两把游戏。


但是我看浩迪现在玩这款游戏很节制了。


那是因为,一段时间前该游戏发布了“限时令”新规,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未成年人每天限玩1小时,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每天限玩2小时。这款游戏不仅要求所有用户账号实名认证,还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用户在线时间、充值上限等有更详细的规定。


释法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沉迷网络游戏,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国家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的监管。《未成年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限制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条件


“2岁半50斤”“3岁70斤”“马上突破100斤”……我之前在短视频平台看到一个3岁的孩子体重超标,身体浑圆,走路摇摇晃晃。


这个我知道,为了圈流量、博眼球,小佩琪成了名副其实的“吃播”,父母每天在镜头前投喂各种高热量又毫无营养的“美食”,还用食量惊人、几秒吃完等猎奇标签吸引粉丝驻足观看。


网友质疑佩琪父母“为了流量伤害孩子”,由于投诉密度过大,佩琪父母注册的相关账号和视频被平台封禁了。


释法

  网络直播给普通人带来了展示自我的便利,但网络直播乱象横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一些不良影响。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看完这些,是不是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网络保护”章节有所了解了呢?

当然,这些只是其中一部分,

更多内容详见“网络保护篇”

全文如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篇


1
※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2
※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3
※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4
※ 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5
※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6
※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7
※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8
※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9
※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11
※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12
※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13
※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14
※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15
※ 第七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16
※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17
※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回应了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

青少年的社会关切,

“网络保护”专章更是

细化了措施、明确了责任,

给未成年人的成长

加设了一道保护网。

期待各方依据法律

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

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来源丨网信河北综合自新华社、新华网、检察日报正义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网、央视财经、法治日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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