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切实维护案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经申请执行人高志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向社会征集被执行人赵江维的下落。
赵江维,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住址:高阳县西演镇周家辛庄村。身份证号:130628198409171038。
执行案号:(2020)冀0628执636号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的,奖励金额1000元,由申请人高志光支付。
举报电话:高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
0312-6699911/ 17331288960
高阳县人民法院曝光台
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姓名、住址、欠款等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开曝光,并请全社会对其进行监督,欢迎广大群众提供执行线索。
举报电话:0312—6699005
本院在执行庞和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庞和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庞和平的身份信息公布如下:
被执行人庞和平,女,汉族,1964年05月06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西演镇东绪口村8区30号,执行标的:11243.66元。
法官提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在执行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彭超的身份信息公布如下:
被执行人彭超,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辇庄村,执行标的:63451元。
法官提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在执行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李帅的身份信息公布如下:
被执行人李帅,男,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杨家佐村222号,执行标的:47950元。
法官提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失信惩戒
我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在其乘坐飞机、火车卧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进行限制,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直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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