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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罚款25万停产整治!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通报高阳1起弄虚作假案例!

  • mf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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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9/15 22:37:27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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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涉固体废物
环境损害和自动监测
弄虚作假典型案例通报


为巩固2020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遏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公布4个2020年至2021年典型案例,以期取得警示教育作用:





一、唐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案
2020年9月2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举报线索对唐县王京镇西连乙村村北乡村道路路北厂区进行摸排,经查在其中一个车间内发现一处土坑有掩埋迹象。经现场挖掘,发现掩埋物为黑色强烈刺激性粘稠状物质,疑似危险废物。唐县分局随即委托专业机构对厂房内填埋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及是否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厂区内填埋物质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900-000-34),并且已经对周边土壤造成了污染。挖掘出来的填埋物质重量为16.09吨。现由唐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唐山洁成危废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处置。
犯罪嫌疑人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唐县分局已经此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此案5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2名在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二、河北顺新石墨烯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储存工业固体废物案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7日对河北顺新石墨烯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储存工业固体废物。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约有2吨污水处理工艺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在厂区东南侧地面,地面已做硬化,无防扬散设施。
该企业未按规定存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最终对该企业做出罚款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合计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冀东兴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8日对保定冀东兴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下列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二是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VOCs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未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相关信息,而是将其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在了固废间内。
该企业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该企业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储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最终对该企业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27日晚23:20时,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智能管控监控平台发现,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处,有人将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管放入一个塑料桶内,并向塑料桶内加水。6月28日上午,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污水处理站员工宋某,因担心水质不好,自己受到厂里处罚,擅自把废水排放口处的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管放置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正常采样,持续时间长达10个多小时,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并停产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部门合作,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新机制,提升执法能效,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改善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来源: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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