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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高阳县关于在城区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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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5/20 22:08:29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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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在城区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整齐,道路畅通有序,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保定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20〕2号)对城区道路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高阳县建成区内,分别是:
正阳路(西段:宏润大街-三利大街、东段:三利大街-佟麟阁大街)
朝阳路(西段:宏润大街-建新大街、中段:建新大街-商贸大街、东段:商贸大街-佟麟阁大街)
向阳路(西段:宏润大街-建新大街、中段:建新大街-商贸大街、东段:商贸大街-佟麟阁大街)
迎宾路(西段:三角绿地-建新大街、中段:建新大街-三利大街)
平安路(三利大街-商贸大街)
佟麟阁大街(北段:文化路-朝阳路、中段:朝阳路-向阳路)
商贸大街(北段:正阳路-朝阳路、中段:朝阳路-向阳路、南段:向阳路-文化路)
建新大街(北段:正阳路-朝阳路、中段:朝阳路-向阳路、南段:向阳路-保沧路)
三利大街(北段:正阳路-朝阳路、中段:朝阳路-向阳路、南段:向阳路-保沧路)
锦华街(正阳路-朝阳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以上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在城区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取证,并履行告知和解释工作,照片等相关证据移交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的;
(二)机动车停放在绿化带内的;
(三)机动车停放位置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的;
(四)机动车停车不入位,不按规定朝向停放,乱停乱放影响行人通行的;
(五)其他在人行道以上停车影响通行行为。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依据相关规定,可依法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进行抓拍取证,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高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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