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电子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7日内有效。
2.政府电子消费券根据通用券、家具家电券两种类别,分别在对应公示公开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中按一定配比使用。其中:
通用券:消费满100元以上可使用1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200元可使用3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元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400元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家具家电券:消费满10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0元以上可使用4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4000元可使用6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3.政府电子消费券不设找零、不可提现、不可套现。
4.每单消费仅限使用一张政府电子消费券。
5.结账时消费者出示政府电子消费券,商家扫描核销。
6.消费者在使用政府电子消费券消费时,可以与商家促销活动叠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