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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讨论]只有“不得”,没有“否则”的规定,谁会把你当回事?

  • 高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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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0/12/14 9:26:58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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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表示,我国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并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巡查力度,切实防止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此次特别强调规范执法,要求正确处理打击查处和教育挽救的关系,切实将对卖淫妇女的教育挽救工作融入到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各个环节,注意保护失足者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新华网》

‘公安机关此次特别强调规范执法---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新闻在这段话前特别加了‘值得注意的是’几个字来加重语气,可是我觉得这只是警界领导开会时说的一些空话漂亮话而已,根本不值得注意。在今天,在执法理念落后的警界,‘游街示众’屡见不鲜,‘公开曝光’家常便饭,虽然公众口诛笔伐,虽然领导信誓旦旦,可是你听说过哪个警察因为对小姐游街示众、公开曝光受到处罚了?郑州那个抓起小姐头发的光头警察、东莞那些把小姐拴狗一样羞辱的警察、扫黄时拍小姐衣不蔽体的照片的记者,他们不是活得好好的吗?不得这个,不得那个,就算规矩千条万条,如果违反规矩却鸟事没有、既往不咎,岂不是说了等于没说!光说“不得如此”,却不说“否则如何”,谁会把你当回事?就算说了“否则如何”,实际上却形同虚设,同样也是自欺欺人、忽悠老百姓。

‘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这些‘不得如此’,却几乎天天如此,天天都在全国各地发生,与至于网民渐渐从义愤填膺麻木到熟视无睹。南京、天津、北京、南宁、西安,每次大规模扫黄之后,网上都有类似‘扫黄女警出击 风尘女披浴巾狂逃’、‘南宁扫黄查获178人 南宁扫黄按摩女裸奔逃避’的新闻报道铺天盖地,图文并茂、标题火辣,照片中小姐衣不蔽体、仓惶狼狈,警察一马当先、‘英明神武’,这难道不是羞辱?!这难道不是侵犯人拳!?这难道不是公开曝光、侵犯人隐私?!把不雅照片发到网上,难道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警察为了炫耀扫黄战果,哪里把小姐当人看!在他们眼里,落在我手里,你就是‘笼中之鸟、网中之鱼’、‘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想拍照就拍照,想呵斥就呵斥,想游街就游街,没有后顾之忧。小姐不是贪官,没有社会背景,警察与记者不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怕破坏和谐影响饭碗。如果是抓贪官,你看见过警察一马当先的照片?


羞辱别人,没有后顾之忧,何惧之有?羞辱别人,可以使自己肮脏的心灵获得可耻的愉悦,岂会因为领导会上说几句‘不得如此’而见好就收?‘游街示众’、‘公开曝光’践踏人拳、侮辱人格,已经构成违法行为,绝不是官方认定的仅仅‘粗暴执法’。这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几乎是零,如果不受到良心的谴责,没有良心的人,谁会见好就收!

再者,公安部重申:“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卖淫女和妓女的区别,仅在于在现行的制度下,色情行业的非法性决定的,因为没有合法的妓院,也就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妓女,所以把地下从事这个行业的女性称作卖淫女。这种称谓本身没有歧视的成分,除了把她们称为性工作者,几乎没有更合适的称呼能维护她们的尊严——因为,一个称呼恰当与否,是对应了对方的年龄、性别、职业、地位的。因此,称呼所对应的范围越小,指称就越准确。比如,把姓王的老师叫做王老师,肯定比叫他(她)老师更亲切。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只是将其划入一个“不良妇女”的群体,与她们的“身价”而言,丝毫没有提高的作用。而且在“失足妇女”的罪错中,“淫”也不是首恶。


我不是计较“卖淫女”和“失足妇女”两种称谓上的轻重,而是觉得导致发生对卖淫女歧视、辱骂、殴打、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的粗暴执法现象,不是因为这些“失足妇女”被称作“卖淫女”引起的,而是这些“失足妇女”处于社会极端弱势地位的缘故。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按照违法当事人的罪错程度采取相应的执法力度,那么,对民众深恶痛绝的腐败官员怎么就以礼相待呢?一般情况下怎么先请到宾馆“双规”呢?如果辱骂、殴打、游街示众、公开曝光更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那么对腐败官员就更应该游街示众、公开曝光。所以,卖淫女受到的暴力执法,还是因执法者恃强凌弱,缺乏法制概念,野蛮执法的表现,问题出在执法者的素质上。所以,即使把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执法者如果不从人格意义上看待她们的话,失足于卖淫的妇女,照样得不到应有的人格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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